基本案情:
王某与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,当时二人各有一女。王某与李某结婚后即带着各自的女儿共同生活。2015年,王某与李某因感情问题到民政局登记离婚,但之后李某一直带着女儿李小某与王某共同生活至2024年初。2024年6月份,王某起诉至法院,称其现已年近六十,要求李小某向其支付赡养费每月1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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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决:
法院经审理认为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由于被赡养的对象是成年人,因此赡养义务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条件,即父母有受人赡养的必要。法律规定以“不能维持生活且无谋生能力”为判断标准,将“缺乏劳动能力”和“生活困难”作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进行赡养的条件。本案中,王某不足60岁,无证据证明其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存在严重困难,故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法官说法:
赡养老人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是法定义务,孝敬老人也并不是非要等到父母年逾60岁才能进行赡养,但是换位思考,老人还未年满60岁,且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情况下,也不能为了一己之私,道德绑架子女。在本案中,原告身体健全,且有经济来源,却强行要求前任继女儿支付赡养费,有违公序良俗。
法条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【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】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
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
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,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,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。
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,全面地、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。(冯占华 耿亚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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